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4 日)
第13條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以個別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或運作人核發 。但同一列管編號之各序號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得合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