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8 年 05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

二、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 )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所規定之計畫摘要及 查閱方式等相關資料及訊息。

前項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依毒管法公告列管之物質。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 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 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 畫備查後,將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公告於主管機關 網站或公布欄。

前項計畫摘要內容如下:

一、場所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料對象,指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數量達大量運作基 準,或運作總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二、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十 公噸以上。

三、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 達四十公噸以上。

第二條及前項所定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及大量運作基準,依毒管 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