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8 年 05 月 15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 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 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