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 96 年 12 月 18 日)
第6條
第三條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於通知運作人後,延長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申請被駁回者,其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新文 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

前項申復之審查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於通知運作人後,延長一次,並 以一個月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