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 96 年 12 月 18 日)
第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始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