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9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終止運作 毒性化學物質前,應先完成申報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