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6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應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