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但仍應按年申 報,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