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 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並將紀錄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主管機關同 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