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 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但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載。

前條第二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格式按月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