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辦理許可證、登記文件 或核可文件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