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8條
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展延、變更、補發或換發,應檢具申 請書及附件四文件向原申請機關為之。

前項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