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22條
第二條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申請、展延、變更,主管機關之審 查期間,除許可證之申請為三十個工作天外,其他皆為二十個工作天。

前項審查期間於必要時,審查之主管機關得於通知申請人後,延長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