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20條
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應逐批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起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毒性化 學物質運送聯單經核章後,始得輸出:

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

二、輸出事由文件:國外買方訂單、信用狀影本或其他輸出事由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