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18條
運作人其製造許可證、使用或貯存登記文件所載運作場所遷移,或其輸入 、販賣許可證或核可文件所載運作場所遷移至原申請機關之管轄區域外者 ,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