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15條
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以個別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或運作人 核發。但同一列管編號之各序號毒性化學物質,得合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