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11條
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 准:

一、二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同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 物質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二、未依本法規定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