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9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明顯易見處所以公告板摘要標示下 列事項:

一、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二、危害警告訊息:訊息內容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 ○所列各項危害特性,含毒理特性說明及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 接觸之警語。

三、危害防範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法、警 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救之規定 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 容;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