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6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包 裝。

三、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四、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 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