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5條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 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 依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