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 ○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 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 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訊息內容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 三○所列各項危害特性。

(五)危害防範措施:依危害物特性採行污染防制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供應商即輸入毒性 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前項標示如其危害物質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規定 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 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