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96 年 12 月 17 日)
第8條
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應依各運作場所適當地點之環境條件設定 ,其設定值不得大於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十倍;無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者,設定值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 氣壓條件下,不得大於每立方公尺二五○毫克(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