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96 年 12 月 17 日)
第6條
偵測及警報設備應具備下列構造及功能:
一、備用電源。
二、在偵測周圍濃度達警報設定值時,應能於一分鐘內自動發出警報燈示 及聲響。
三、能發出持續明亮或閃爍之燈示及聲響。
四、具有二個以上偵測端者,應能辨別發出信號之地點,且不相干擾。
五、發出警報後,偵測設備應能隨環境中氣體濃度之變化連續顯示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