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96 年 12 月 17 日)
第3條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光氣,應另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 二次阻絕系統)及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運作總量達 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另備有水霧噴灑設施;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運作總量 達二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