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
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
前項應變器材,指依毒性化學物質毒理、物理、化學及危害特性,參照其
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考量貯存容器及包裝種類,為防止毒性化學物質排放
或洩漏,所應具備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施;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防或減少毒性化學物質洩漏之工具。
二、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
三、洩漏偵檢器材。
四、個人防護設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四款所定個人防護設備,運作人應參照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實際運作
毒性化學物質之人數,備置足夠之個人防護設備;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化學防護衣及鞋套。
二、含濾毒罐之化學防毒面具。
三、抗化學防護手套。
四、防化學護目鏡。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