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96 年 12 月 17 日)
第13條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發生故障者,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 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當地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 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

前項修復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三個月。情況特殊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