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96 年 12 月 17 日)
第11條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應保持功能正常,且應每月實施檢查、維護及 保養各一次。

警報設備應每月實施功能測試一次;偵測設備應每年測試及校正一次。

前兩項結果應作成紀錄,保存一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