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 畫或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十五日內,將該計畫摘要置於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

前項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應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或 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