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6條
運作人應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其中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 育宣導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運作人應每二年檢討應變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報請備查。

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者,運作人應依備查後之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於半 年內重新檢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報請備查。

運作人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製程或貯存方式有變更者,運作人應於變更 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變更後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