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5條
運作人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化學物質時,其危害預防及應變作為 、器材相近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併案提報危害預防 及應變計畫。

前項情形,其中毒性化學物質有不運作者,應重新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