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2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除輸出、廢棄者外(以下簡稱運作人 ),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 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符合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檢具運送之危害預防及 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