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4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詳加勘查、蒐集事證,予以分析研 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並依附件二規定記載、製作包括下列事項之結報 :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四、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五、檢討與改善。

六、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