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3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時,儘速蒐集事故相關基本資料,並依 附件一規定記載、製作包括下列事項之速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二、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三、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