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2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天內,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初步事故 調查處理速報(以下簡稱速報);並於事故發生後十四天內,依第四條規 定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以下簡稱結報),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逾前項規定期限未提出調查處理報告者,視為未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