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 意外事故或防救意外事故之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 損害者。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 自負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本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逐案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