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95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執照:

一、歇業。

二、實際營業場所與登記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營業場所遷離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營業狀況不明達半年以上。

四、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仍未營業。

五、停業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