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95 年 07 月 26 日)
第4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許可執照字號。

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營業場所地址。

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

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許可執照字號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