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25 日)
第3條
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時,應敘明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 、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前項宣播以影視、廣播或電子看板方式為之者,得免敘明環境用藥許可證 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