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25 日)
第2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 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 式為限:

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

二、廣播。

三、看板(含電子看板)。

四、網路。

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

六、車輛(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