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 95 年 07 月 21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分裝、調配或委託製造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