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8條
申請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應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出產國主管機關許可製造及上市販賣證明文件。

二、經銷授權書。

前項第一款出產國主管機關如出具僅供輸出之製造證明文件者,應另提供 任一已開發國家主管機關出具之該產品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出產國無登 記許可制度者,其許可製造證明文件得以出產國主管機關出具不列管證明 代之。

出產國無登記許可制度,且主管機關不出具證明文件者,應提具產品管理 相關機關(構)之製造、販賣證明文件或已於出產國及出產國以外國家銷 售並使用之環境用藥商品化證明文件;該文件毋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