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7條
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有效成分於國內首次申請登記為 環境用藥者,應提供任一已開發國家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 。但國內自行開發之藥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