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申請、展延、變更、補發、換發時,應檢具申請書及證 明文件、資料(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應以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 限。

前項檢具之證件如為外文證明文件,須附完整中文翻譯;所檢具資料如為 外文資料,應依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以中文填寫,並附原廠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