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4條
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

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 或其他 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

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者。

四、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劑型種類,未列於附件二而其濃度在百分之五以 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