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申請依下列規定審查:

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次數逾三次者,予以退件;每次補正期間以六十日為限。

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