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16條
申請或變更一般或特殊環境用藥產品有效期限超過二年者,應檢具相同製 造日期及批號產品,生產時及生產後二年以上之藥效(效力)檢測報告及 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

申請或變更環境用藥原體產品有效期限超過三年者,應檢具相同製造日期 及批號產品,生產時及生產後三年以上之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

環境用藥產品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