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14條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環境用藥藥效檢測所用測試生物種類及條件,如附件七。

二、申請登記之防治性能須檢具藥效(效力)檢測報告。但防治蜈蚣、馬 陸、蜘蛛者,可由試驗者依文獻資料推薦藥劑之使用方式及使用量, 並由申請者檢具該文獻資料。

三、特殊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之藥效(效力)檢測報告 ,應檢具其所有防治性能之稀釋倍數(包括防治效果達藥效審查基準 之最大稀釋倍數)之藥效檢測報告。

四、蚊香劑、電蚊香劑、液體電蚊香劑標示使用時間逾八小時者,須檢附 藥效之時效試驗證明報告。

五、對二氯苯、、合成樟腦之成品有效成分與原體相同者,由業者以原 體或成品擇一進行藥效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