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13條
環境用藥毒性檢測項目如下:

一、有效成分首次於國內申請登記為環境衛生用藥者,如附件四。

二、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如附件五。

三、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及污染防治用藥,如附件六。

前項第二款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添加協力劑含量總合未達百分之一 者,不視為有效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