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10條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有效成分含量分析或物理化學性質檢測報告 ,其檢測方法引用依序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方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標準檢測方法。

前項標準檢驗或檢測方法,如國內尚未公告者,得引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 織(OECD)及其認可組織或美國、日本等任一國家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規 範,或由申請者提供檢測方法。

第一項環境用藥物理化學性質檢測報告引用標準檢測方法之規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