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 95 年 11 月 22 日)
第5條
本準則申請案件之申請書表及應檢具資料如附件。

檢具之申請書表及資料內容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逕予退件;其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